注册号:359192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1号 - 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19239号“V6 SLEE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1号

       

      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9239号“V6 SLE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77049号“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328264号“SLEEP PHILOSOP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37871H号“SLEEP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36396号“1.2.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614815号“睡眠伙伴 SLEEPPART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284784号“V6 V.SI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61427号“枕头哥 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493013号“JAMYO EASY D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经营范围有所不同,且在部分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关联商标上已有获准注册的商标,经查询包含“SLEEP”的商标已有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国际删减程序予删除;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经国际删减程序予以删除,引证商标二经申请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注册障碍。
      申请商标由英文“V6 SLEEP”及图形组合构成,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分,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均含有“SLEEP”,与引证商标六均含有“V6”,整体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三至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