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909056号“V6 SLEE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0号
申请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9056号“V6 SLEE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366459号“VOSL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就已在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开设店铺,其为恶意抄袭申请人在先商标,势必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垫、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主要认读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首尾文字相同,且均含有“SLEEP”,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系抄袭其在先商标的理由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