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5784241号“皇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82号
申请人:李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84241号“皇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0345918号“皇冠CROW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处于诉讼程序中。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