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 威胁情报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0766845号“360 威胁情报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72号

       

      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66845号“360 威胁情报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61484号“360及图”商标、第28760759号“360及图”商标、第22582381号“360及图”商标、第22582303号“360”商标、第19444566号“360”商标、第13528394号“360及图”商标、第13528412号“360及图”商标、第11428229号“360”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上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将出具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一定的差异,引证商标一至八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八之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360威胁情报中心”,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360”,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静
    孙萍
    王靖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