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NATE HEAL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335号“EMANATE HEAL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54号

       

      申请人:Emanate Health(原申请人:CITRUS VALLEY HEALTH PARTNER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9335号“EMANATE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词典释义、网页证据、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非臆造词,可翻译为“散发健康”,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