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岚国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4430318号“玮岚国际”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993号

       

      申请人:芜湖寄居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廖文渊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31日对第14430318号“玮岚国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商标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注册号为350302600204343,字号名称为莆田市城厢区欧克力拉服装店,经营者为廖文渊。通过上述注册号信息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其真实主体的经营者是林国清,其真实的字号名称是莆田市城厢区欧克力拉眼镜店。通过上述字号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该主体不存在,与被申请人所提交到商标局的执照所载明的信息不符,由此证明被申请人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伪造的。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是政府的官方网站,通过该官网查询的信息具有可信赖性。被申请人明知自己不具备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资格,故意弄虚作假,导致了商标局的审查工作人员陷入了错误的认识,致使被申请人骗取了争议商标权。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通过被申请人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注册号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网络打印件。
      2、通过被申请人提交到商标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字号名称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网络打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5月27日。
      2、我局查询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显示注册号为350302600204343,字号名称为“莆田市城厢区欧克力拉服装店”,经营者为“廖文渊”,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
      3、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注册号350302600204343为关键字查询显示,该企业字号名称为“莆田市城厢区欧克力拉眼镜店”,经营者为“林国清”,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且并无该企业变更信息。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莆田市城厢区欧克力拉服装店”为关键字查询,未查到该企业信息。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本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向我局提交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不符。且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或足以推翻上述事实的相关证据,我局可以推定被申请人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文件,被申请人以该虚假文件取得争议商标注册的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