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685550号“潜伏者QIANFUZH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59号
申请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5550号“潜伏者QIANFUZH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459436号“潜伏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潜伏”商标的摹仿和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的“潜伏”商标经申请人使用推广,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引证商标流程;申请人“潜伏”系列商标信息;申请人及网易游戏相关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