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979415号“宏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161号
申请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79415号“宏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则第15547673号“宏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4287364号“宏信Ho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40155号“宏信量子科技HONGXIN QUNANTA-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穿戴式行动追踪器”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自动计量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集成电路卡;光盘;电子图书阅读器;视听教学仪器;摄像机;个人数字助理(PDA);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衡器;机械式标志;耳机;音响;放映设备;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缆;印刷电路;放大器;遥控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