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0303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2号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30331号“小浦视听 乐享生活 浦发银行信用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562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0331号“小浦视听 乐享生活 浦发银行信用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7932号“浦发 PUFA”商标、第33234825号“小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浦发银行”系申请人的法定简称,明确指向申请人,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可以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相对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11月1日分割为第33234825号“小浦”商标(分割后)和第33234825A号“小浦”商标,分割时间晚于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发文时间,截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3234825号“小浦”商标(分割后)已为无效商标,故第33234825A号“小浦”商标应为引证商标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电子交互式白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