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DA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523号“PREDA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50号

       

      申请人:CLAWSON CUSTOM CUES,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523号“PRED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品牌在国内外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认可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87713号“PRED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人同为一家公司,引证商标一地址已进行变更。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第15427235号“捕食者BUSHIZ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呼叫等方面有诸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百度百科资料;台球十大品牌榜;相关杯赛情况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名义已变更为Clawson Custom Cues, Inc.,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台球杆;球杆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台球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PREDATOR及图”,其中“PREDATOR”可译为“捕食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