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4988904号“如视”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20号

       

      申请人:天津方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毛云柯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01日对第24988904号“如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缺乏真实使用目的,涉嫌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所涉及到的商标或公共资源词汇的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为多家公司的法人、投资人,其名下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均是用于投入商业使用,其主观上是善意的,并未囤积商标,也并无占用公共资源的恶意。二、被申请人的商标均是自创,与被申请人经营相关,个别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纯属巧合。三、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善意申请,且已经投入使用,并未造成公众误认及不良影响,其申请注册并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及经营背书;
      2、商标授权合作协议;
      3、参展证明、支付及回证证明;
      4、参展的合同及汇款证明;
      5、被申请人为丹阳市眼镜商会电商分会会长的证明;
      6、生产车间、清洁工厂的资料;
      7、被申请人商标资料;
      8、百度搜索“晰雅”的资料;
      9、“晰雅”在眼镜行业参与的排名;
      10、合作协议;
      11、争议商标的设计理念;
      12、产品图片;
      13、网上商城的销售资料;
      14、销售合同及收据。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8年6月27日。
      二、本案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荣海申请注册了三百余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众多,且上述商标中绝大多数并未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7在案佐证。
      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前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本案被申请人虽然注册了大量商标,但从其提交的证据及经审理查明二可知,本案被申请人经营了多家公司,且多数以经营眼镜为主,且被申请人亦提交了相关生产、参展、销售的资料,说明其对名下商标进行了一定的使用宣传,具有使用商标的主观积极性,同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中鲜少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说明其并无攀附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故综合上述因素,本案被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亦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在第35类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未注册“如视”或与之相近的商标,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