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085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03号 - 申请人:泰安蓉城锦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08533号“蓉城锦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03号

       

      申请人:泰安蓉城锦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8533号“蓉城锦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第9219398号“蓉成锦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撤销;申请人声明放弃其与第17867201A号“蓉城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4301群组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的撤销决定、门头及环境图片、菜单及荣誉资料、销售发票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3月13日的第1687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的复审申请,故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同时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商标在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