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495844号“坤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71号

       

      申请人:陈世坤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95844号“坤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0月6日,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2月20日,因期满未续展,上述商标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晓萌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