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76214号“ZHIDAO-LA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30号
申请人:上海挚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6214号“ZHIDAO-LA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9315号商标、第1436800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ZHIDA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智岛ZhiDao”、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智道ZHIDAO”字母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风扇(空气调节)、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