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涯体验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964339号“生涯体验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30号

       

      申请人:北京仁能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64339号“生涯体验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36124739号“WR 生涯体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阻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6099号“生涯体验Career Manag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申请商标也已取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商标设计使用情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生涯体验周”,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生涯体验周”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