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布伦 YABULU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5802013号“雅布伦 YABULU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5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焕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昊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铭润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02013号“雅布伦 YABULU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94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朱焕勇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5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东莞市富民步行街B30开设实体服装店,专门用于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品牌服装,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也可以证明实体服装店的存在。此外,申请人与桐乡市绒美服饰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委托绒美服饰生产标有复审商标的品牌服装。申请人一直努力经营雅布伦YUBULUN品牌服装店,并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恳请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信用公示查询。
      2、店面照片。
      3、2017年5月、8月、10月、12月销售单原件以及二维码收款凭证。
      4、2017年销售单复印件。
      5、2018年长兴时装批发行、乐之淇购货清单原件以及二维码收款凭据。
      6、与绒美服饰购销合同原件。
      7、吊牌、包装袋复印件、吊牌实物、包装袋实物。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后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证据1、2提交的企业信息公示及店铺照片仅能证明其开设了雅布伦服装店,上述证据涉及的是商号的使用,而非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的证据3至6中出现的二维码收款、购货清单、销售合同均未出现复审商标,销售单据上虽然有复审商标字样,但上述证据为手写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7的吊牌与包装袋实物未显示形成时间。以上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