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小镇 Pregnant to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62439号“怀孕小镇 Pregnant tow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22号

       

      申请人:乐奔(广东)旅游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2439号“怀孕小镇 Pregnant to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并且,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线上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怀孕小镇”及英文“Pregnant town”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