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219676号“鲜多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9号
申请人:东营微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19676号“鲜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推广,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28530号“鲜多多”商标、第11600244号“鲜多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申请商标网站和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坚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新鲜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文字商标“鲜多多”,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