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98562号“纵享丝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36号
申请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98562号“纵享丝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普通广告用语,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背景介绍、2005年“德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及商标局公布的驰名商标列表复印件、相关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相关广告视频、2012-2018年“德芙”巧克力购买公证书、相关驳回决定书复印件、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纵享丝滑”为普通广告用语,使用在巧克力等复审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