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7511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61号 - 申请人:重庆心武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751131号“报多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61号

       

      申请人:重庆心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恒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51131号“报多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56772号图形商标、第25400558号图形商标、第12364139号图形商标、第4406241号“LIAN BANG及图”商标、第24006871号图形商标、第19419062号图形商标、第9828678号“顺盟堂及图”商标、第17870255号“聚散客 JUSANK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还认为,申请商标“报多点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6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和四已无效,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报多点”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在呼叫、元素组成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区别较大,其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通常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其作为商标使用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