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 VERTI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756517号“DC VERTI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54号

       

      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56517号“DC VERT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1030号“D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980号“DC CASA”商标、第4938092号“DC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97963号“VERTIGO及图”商标、第17171452号“DC MEDICAL TECHNOLOGY R&D (ASIA) CENTER SINCE 1913 DC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与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使用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相关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3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且已无效满一年,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DC VERTIGO”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VERTIGO”与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识别部分“VERTIGO”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钢笔;铅笔;笔筒;橡皮擦;蜡笔;记号笔;彩色铅笔;绘画支架;颜料盒(学校用品);书籍保护套”外的餐巾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本案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笔;铅笔;笔筒;橡皮擦;蜡笔;记号笔;彩色铅笔;绘画支架;颜料盒(学校用品);书籍保护套”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钢笔;铅笔;笔筒;橡皮擦;蜡笔;记号笔;彩色铅笔;绘画支架;颜料盒(学校用品);书籍保护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