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轴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846349号“压轴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45号

       

      申请人:合肥朗智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46349号“压轴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压轴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