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071858 -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7号 - 申请人:上海云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7185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17号

       

      申请人:上海云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18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157号“集美及图”商标、5149848号图形商标、第52156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人与个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截图;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小地毯;纺织品小方地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地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席;地垫;瑜伽垫;墙纸;地毯底衬;健身用垫;防滑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枕席;地垫;瑜伽垫;墙纸;地毯底衬;健身用垫;防滑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小地毯;纺织品小方地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