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69211 -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87号 - 申请人:成都晓康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569211号“晓康之家 SOHOME HEALTH

    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87号

       

      申请人:成都晓康之家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569211号“晓康之家 SOHOME HEALTH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3425868号商标、第14112254号商标、第18377020号商标、第278691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晓康”,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