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宝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377736号“何宝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85号

       

      申请人:林建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736号“何宝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产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何宝玉”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