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谱迩JUMPER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657205号“匠谱迩JUMPER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57号

       

      申请人:上海匠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7205号“匠谱迩JUMP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32457910号“JUMP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2829号“JUMP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5884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