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72013号“玲珑巧织ART KNI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56号
申请人:上海匠谱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2013号“玲珑巧织ART KN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第16469887号“KNIT ART Y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