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168390号“EPEC.COM Sinopec
E-commerce Links to the Wor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9号
申请人:易派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68390号“EPEC.COM Sinopec E-commerce Links to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2423A号“EPEC”商标、第21362424A号“EPEC”商标、第10342100号“EPE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已同意出具有关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和使用的同意书,申请人正在办理相关文件的签署及公证认证事宜。三、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及官方网站介绍;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3、域名证书及申请人官网页面;4、网页介绍和报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注册的共存同意书证据。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19016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维持其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其在节能领域的咨询等其余九项服务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三现为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部通讯装置、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EPEC”与引证商标一、二“EPEC”的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程绘图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文字“EPEC”与引证商标三“EPEC”的呼叫及字母构成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绘图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绘图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