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335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31号 - 申请人:广州达观文化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33581号“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31号

       

      申请人:广州达观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剑盾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3581号“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5806号“澳乐AO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澳乐”商标是申请人核心品牌之一,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续,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裁决为继续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澳乐”构成,被完整包含在引证商标中,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