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864495号“爱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802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七彩柠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百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4495号“爱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1529号“果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324859号“爱u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540268号“果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250981号“爱果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36663号“爱一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34251号“爱果农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476630号“爱果联盟AIGUOLIAN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0047480号“爱特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014364号“好爱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的读音、含义、整体构词及视觉效果上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的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产品宣传、场地考察、网站截图、开业图片、授权协议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四经商评字(2019)第302234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经商评字(2019)第31948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由汉字“爱果”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九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夏威夷果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精致坚果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至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均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