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31630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67号 - 申请人:中山市曹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31630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767号

       

      申请人:中山市曹步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长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6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业标识,具有独特的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23705号“曹 老爹CAO LAO D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81029号“曹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767689号“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部分、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可认读为“曹”,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曹 老爹”以及引证商标三在外观设计、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