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426371号“晋享信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7号
申请人: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26371号“晋享信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38443号“晋享e付”商标、第28153111号“晋享易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与申请人系关联公司,引证商标一、二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24326号“晋享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异议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75847号“晋享概念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在发音、含义上差别巨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三、在第35类服务上,诸多含有“晋享”二字的商标已并存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依法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2019)商标异字第0000061081号决定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四项服务上准予注册,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四现为在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四项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该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四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文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晋享”,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四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