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茶酒文化体验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076145号“大师茶酒文化体验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54号

       

      申请人:无锡祺铭祯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76145号“大师茶酒文化体验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08403号“K大师美容K•DASHIMEIR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929436号“大师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0390119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626164号“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000238号“大师公社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306628号“大师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332761号“大师广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5144718号“大师美容MUSTERBEAU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已被驳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八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前述驳回通知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大师”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