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OS PRODUCT OF SPA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国际注册第402606号“MARIOS PRODUCT OF

    SPAI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43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INTERNACIONAL OLIVARERA,S.A.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402606号“MARIOS PRODUCT OF SP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28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且据申请人初步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有效期证明、原产地证明、运货单、出口食品检验检疫证书;
      2、百度百科关于橄榄油的介绍页;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9月29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和油脂、包装橄榄和普通植物罐头商品上,专用期至2023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油和油脂、包装橄榄和普通植物罐头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修改前《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共提交了被申请人与深圳市龙驰实业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十二份买卖合同以及相对应的发票。其中,第三至第十一份合同所签订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合同及发票上均显示有复审商标,所显示的商品为橄榄,合同与发票上的金额亦可一一对应。证据1中的装箱单、运货单、食品检验疫证书等也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橄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食用油和油脂、包装橄榄和普通植物罐头商品与橄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