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8196927号“FORZA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3号
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96927号“FORZ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78637号“FORZA MILAN!ACM189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使用与注册,且该同意书已经公证、认证。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24205号“新原力FORZA及图”商标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一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且两商标在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存在差异,故对于上述《共存同意书》我局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