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9515284号“黑茶小镇”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519号
申请人:湖南安化黑茶小镇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华乔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9515284号“黑茶小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安化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安化黑茶特色小镇”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晚于申请人与安化人民政府签订合作的时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湖南省,被申请人系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申请争议商标,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明;
2、关于恳请使用“安化黑茶”注册“湖南安化黑茶特色小镇发展有限公司”的请示文件;
3、项目规划图片;
4、“安化黑茶特色小镇” 项目建设合作相关协议书及签约仪式照片、开工典礼、新闻发布会照片;
5、“湖南安化黑茶小镇建设有限公司”的网络搜索截图。
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食用芳香剂、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茶饮料、咖啡、茶、谷类制品、食用淀粉、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有所体现,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茶等商品,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在糖、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保护的现有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有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属于程序性条款,其他评审主张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