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546054号“Grünber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58号
申请人:金特•安东•格林贝格尔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46054号“Grünber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30238号“GRUNBER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申请,请求我局暂缓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撤销,现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rünberger”与引证商标“GRUNBER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21类花瓶、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花瓶、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