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量寸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36892号“无量寸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41号

       

      申请人:普洱心上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智高点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6892号“无量寸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无量寸心”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0359号“无量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无量寸心”中“无量”为宗教用语,意为宗教普度无量众生而应具有的精神,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流动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无量寸心”与引证商标“无量心”在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电视文娱节目、游乐园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