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5456922号“及县团队 County
Develop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28号
申请人:上海寅宜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56922号“及县团队 County Develop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6056号“让现在更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481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现已无效,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广告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顾问、商业调查、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经营效率专家服务、商业专业咨询、商业管理顾问、商业调查、商业信息代理、市场营销、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