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6139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727号
申请人:凤城市众合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139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G1016219号“CULLINAN DIAMON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28654号“金荷花 NEAUT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72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已获得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被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作为商标使用一般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0类纺织品精加工、雕刻、磁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第40类纸张处理、纸张加工、木器制作、食物熏制、印刷、空气净化、废物再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指定使用的纸张处理、木材砍伐和加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张处理、纸张加工、木器制作、食物熏制、印刷、空气净化、废物再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付泽宇
许建明
张文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