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6031193号“ACE HEAVY INDUSTRI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41号
申请人:首兆埃威工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1193号“ACE HEAVY INDUSTR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98041号“ACE”商标、第12574110号“ACE”商标、第5515800号“ACE HA”商标、国际注册第1033684号“ACE APPAREL INDUSTRIAL PROTECTION及图”商标、第32891239号“ACE DESIGN”商标、第33829549号“ACE FRAMES”商标、第32886052号“ACE GAMING MINER”商标、第35503645号“ACE SC&T”商标、第24213665号“菜鸟 ACE”商标、第5776868号“AACE及图”商标、第6211116号“AGE”商标、第20367533号“A-GE”商标、第8514496号“AO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主体资格信息、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现在“冰箱磁性贴”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六和八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十的专用权止于2019年11月27日,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和八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ACE HEAVY INDUSTRIES”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ACE”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一至十三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一至十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十一至十三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冰箱磁性贴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和十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