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4009507号“RUNI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9号
申请人:青岛海尔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09507号“RUNI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0775号图形商标、第7177224号“UNION BANK OF INDIA及图”商标、第7177228号图形商标、第71772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关联公司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申请商标是一款服务平台,由于其经营的特殊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关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申请商标为经艺术化设计的字母“RUNIP”,其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一定区别,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