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73952号“WAN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38号
申请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3952号“WANJ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已拥有在先注册的第18350813号“万家送及图”商标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826号“WANJIA及图”商标、第12215484号“万家 WANJIA W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转让、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字母“WANJIA”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同,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