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奥瑞 GLORY-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371598号“博奥瑞 GLORY-TECH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778号

       

      申请人:北京博奥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保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71598号“博奥瑞  GLORY-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22257号“奥瑞博”商标、第13709953号“GLORY及图”商标、第18152861号“GLORY”商标、第23282296号“GLORY”商标、第5194443号“GLORY G及图”商标、第8474571号“GLORY”商标、第7954399号图形商标、第6495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博奥瑞”、字母“GLORY-TECH”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文字“博奥瑞”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主要识别字母“GLORY-TEC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主要识别字母,上述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输送机;起重机(提升装置);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外的“发电机组”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发电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输送机;起重机(提升装置);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输送机;起重机(提升装置);机器、马达和引擎的液压控制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苑雪梅
    贾玉竹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