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0
关于第22973490号“SATIM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1506号
申请人:微波视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973490号“SAT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803号“SA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为“SATIMO”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第11289399号“SA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28924号“SA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74442号“SAT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四提起无效宣告申请,鉴于上述引标权利状态影响本案结论,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及官网截页、行政判决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工商登记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四经无效宣告裁定宣告无效。
2、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现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泽然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