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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20

     

    关于第18574987号“C&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709号

       

      申请人:杨廷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因特间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08日对第18574987号“C&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合作伙伴,且目前被申请人在大量对申请人关联企业名下的商标所独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恶意转让行为以及恶意打击本案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助长“搭便车”等不良风气,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广州皙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上,于2017年1月21日核准注册。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为合作伙伴,且目前被申请人在大量对申请人关联企业名下的商标所独占,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是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不仅要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还要求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系争商标已属于申请人所有。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C&M”商标属于申请人,故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抢注行为。申请人亦未明确指出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有其他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有关“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