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7113834号“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563号

       

      申请人:盼盼安居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3834号“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11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97052号“多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502294号“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216136号“D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于2019年11月7日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916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6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