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2947529号“未来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40号

       

      申请人:广东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47529号“未来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8635号“未来 WEIL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68760号“未来科技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36221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147276号“未来电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490207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157071号“未来电视 New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229236号“未来 FUTURE PROSPECT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120480号“富景天策 FUTURE W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1419834号“未来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及第20148652号“未来严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不构成近似商标。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未来科技”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的显著识别部分中均含有“未来”,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未来”与引证商标八的显著识别外文“FUTURE”含义相同,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视频显示屏;数量显示器;人脸识别设备;智能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验手纹机;视频显示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网络通讯设备;时间记录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