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288859 -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33号 -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1288859号“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英雄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33号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8859号“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英雄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307号“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所有,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有一定区别。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协议或同意书等证据,两商标的所有人为不同的权利主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大头儿子与小头爸爸”相同,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