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Y TOU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0

     

    关于第33802086号“DIY TOU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4930号

       

      申请人:深圳市佳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02086号“DIY 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4792号“Partners Group REALIZING POTENTIAL IN PRIVATE MARKE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DIY TOUR”可被译为“自己动手做旅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3月18日